1.被动性。以“不告不理”为原则,非因诉方、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。
2.中立性。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
法律因素影响。
3.性。司法权是最终的判断权、最权威的判断权。
4.形式性。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。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、更具体、更精确。
5.专属性。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,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,其职权是专属的。因此,司法权不可转授,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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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中立性。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
法律因素影响。
3.性。司法权是最终的判断权、最权威的判断权。
4.形式性。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。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、更具体、更精确。
5.专属性。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,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,其职权是专属的。因此,司法权不可转授,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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